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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考勤制度
为规范管理,保证中心正常的工作程序,特制订考勤制度如下:
一、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禁串岗、混岗。
二、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出差必须由中心领导安排。病事假半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半天以上须由中心主任批准。副主任病事假由中心主任批准,中心主任病事假由局领导批准。每月迟到、早退达五次,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半天及事假三天停发当月地方性岗位补贴的40%。事假三天以上按比例停发当月补贴;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七天者停发当月地方性岗位补贴。
三、病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中心主任批准。因病住院按照医改规定处理。连续病假达一个月,停发当月地方性岗位补贴;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职务工资)、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津以上贴)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病假应出具合同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婚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一律由本人申请报主任批准。因公加班可由主任室安排调休。
五、停职审查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地方性岗位补贴暂停执行,待审查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各种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停发地方性岗位补贴。
六、旷工一天全中心通报批评,旷工一天以上,停发当月地方性岗位补贴。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者劝其调出或予以辞退。
七、考勤必须真实记载,主任室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未按规定请假而不在班的每次扣发年终奖金10元;考核与抽查不符的以抽查为准,结果当月公布,每半年考核兑现一次,并作为年底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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