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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规章制度

盐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财会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负责中心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在专职会计人员未到位的情况下,中心财务工作委托盐城市科技局财务处代理。
中心财务人员负责中心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单位重大决策,拟定本单位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岗位设置。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中心设总账报表、稽核、往来结算、出纳、费用、财产物资六个具体财会岗位,可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中心财会人员要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立足本职,紧密配合。
    第四条 中心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规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善于理财,当好参谋,努力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变更,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中心领导人监交。
第三章 核算形式
    第六条 中心的一级核算,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核算范围:计算分摊中心物业管理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邮电费及其他综合费用,积极筹措资金,办理外部的所有往来结算,统一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七条 核算范围:各项服务收入、租赁收入、人员工资、提缴各项税、费、基金以及其他有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八条 编制各种内外部会计报表。每月十日前报送有关部门。报表种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管理费用明细表以及季度、年度所需填报的其他会计报表。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核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一条 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做到单据齐全,记账准确,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清晰整洁,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五章 记账和账簿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币。记账文字为中文,记账数字为0、1、2、3、4、5、6、7、8、9。
    第十五条 每发生一笔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 中心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利润、利润分配、服务收入、租赁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明细分类账,以及各种必须的备查辅助性账簿。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并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有错误,应采用补充登记法、红字冲销法、划线更正法。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账簿的设置与核算: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并在“总分类账”内设立“现金”一级科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会计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现金收付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每月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当与总分类账中的“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二)现金开支范围: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及补贴、差旅费、福利费及零星费用支出;
    2、支付给无银行结算条件的集体单位或城乡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不足结算起点的零星支付款项。
    (三)临时支付现金的管理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应根据其出差天数、住宿标准、往返车船费,从严核定借款金额,经中心批准,办理正式借款手续。出差人员回来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2、因其他用途临时支付现金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办理手续。
    3、前账不结,后账不借。
    (四)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
    1、按会计核算规则列收列支,严禁截留、严禁私设“小金库”。
    2、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⑴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⑵私自借支公款;
    ⑶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
    ⑷借用银行账户;
    ⑸保留账外公款;
    ⑹各种债券、存款单抵作库存现金;
    ⑺开具空头现金支票;
    ⑻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⑼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3、收付现金时,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伪,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的单据应扣留,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五)现金安全管理规定
    1、对收取的现钞,特别是大面额现钞,除点数外,还要逐一过目,认真识别真伪,如发现假钞,一律予以没收,如发生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2、中心的库存现金由现金会计负责,所有收入每日终了必须送交会计室,统一由会计室负责。经管人员必须将保险柜钥匙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里过夜或任意乱放,保险柜密码不得告知他人。
    3、凡是银行提取或解缴现金超过1000元的须二人同行。
    4、保险柜内过夜现金量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现金的清查。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银行结算管理规定
    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应设立“银行存款”科目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银行会计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者收付款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结出余额,月末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合计数和月末结存数,并同银行送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后的余额应与总分类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相一致。
    (三)在收到各类结算凭证时,要审核受理的单据(银行汇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付款单位信誉是否可靠,填写是否完整,日期、账号、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致,印章是否齐全、正确、清晰、有无讹诈,以保证款项及时入账,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结算资金管理规定
    1、结算资金会计上应设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一级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分别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期末终了,结算资金的各明细账的借(贷)方金额,应与总分类账中有关结算资金的一级科目借(贷)方余额核对相符。
    3、认真做好日常结算,不断清理与对账,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避免损失。
    第二十条 存货管理规定
    存货是指中心在运着过程中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等。应分别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实行价值量、实物量的核算,月终,存货明细账与总分类账中的有关一级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一)物品采购管理
    1、所有物品的采购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千元以上、万元以内的物品采购须经中心主任室集体研究,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含基建项目和办公设施购置及装璜等),须经中心主任室集体研究并通过招标形式采购。评标必须邀请市科技局领导及局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参加。
    2、在物品采购活动中,任何人不得接受贿赂。凡接受的回扣、推销奖、代销手续费等一律上交中心,由中心统一入账,酌情处理。千元以上物品的采购,须由二人以上经办。
    (二)库存物品管理
    1、进货手续。货到后,由所涉部门验收无误后填制验收单交会计,会计根据发票入账。
    2、发现物品短少、溢余、破损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和采购部门沟通,当面检查验证,作出记录,作为理赔凭证及报损、报溢的依据。
    3、物品报废必须有财会人员参加。核实后,由使用部门填制报告单说明原因报中心主任批准。
    (三)低值易耗品管理
    1、凡使用期短、易损耗,金额在2000元以下、100元以上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物品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2、低值易耗品实行“审批购置,分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
    3、应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实际成本对各类低值易耗品进行价值量和实物量核算。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单位价值大小,分别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凡单位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一次摊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实行五五摊销法)。
    (四)财产损溢管理
    1、管理范围:凡属本中心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及现金的损溢等,均在管理之列。
    2、管理办法: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每年盘点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抽查,反映各期物品实际损溢数额和储存物品的质量完好程度。
设备和用具等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中心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销项税额)加由中心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盘点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三条 中心的固定资产应分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其计算方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停止计提。
    第二十五条 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中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要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超过2年。
第八章 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各项费用的管理,精打细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不断提高中心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费用具体划分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并分别设置三个一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经营费用是指中心在整个经营环节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保管费、检验费、物品损耗、差旅费等。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指中心因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性税金、办公用品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零星购置费、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条 财务费用指中心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加罚金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三十一条 费用报销规定
    1、费用报销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白条及其他不合法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2、费用支出必须经报销人填写单据封面、注明用途、经办人签字(千元以上金额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中心副主任审核、中心主任批准方可报销。通过招标形式采购的物品需在发票后附合同书。
    3、出差人员或经办人员在事情办完后的十天内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到财会部门报销。
    4、凡超过报销规定和支出范围的费用开支应由个人承担,中心不予报销。
    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财会部门有权不予报销。如果领导坚持报销,会计人员在执行领导指示的同时有权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反映。
    6、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对报销凭证金额、附件等。
第九章 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按分析的内容和范围分:全面分析,专题分析;按时间划分:季度分析、年度分析;按分析方式划分:书面分析和会议分析。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我中心的实际情况,财务分析方法可采用:(1)对比分析法;(2)动态分析法;(3)因素分析法。
    第三十四条 中心总结、考核及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还能力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状况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中心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费用利润率等。
    第三十五条 通过财务分析,检查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实际与计划、实际与同期的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借以揭露矛盾,总结经验,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报告要反映及时,分析准确,敢于揭露,善于总结。月度分析于次月十日前,季度分析十二日前,年度分析十五日前必须报出。财务分析报告分别报送财政局和主管部门。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必须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管理办法执行,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十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其中有涉外的永久保存。会计报表永久保存,其它会计资料根据中心需要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签字,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中心主任室审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十一章 稽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中心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中心设置稽核岗位。稽核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秘密。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
    1、对货币资金收付事项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先审后报制度,以防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
    2、对和外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要查明原因,对业务量较大的往来单位要定期核对或抽查。
    3、对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则,对凭证的编制,帐目的登记,报表的报送是还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4、对各种资金、费用、提取数按国家规定检查。
    5、对检查的情况应做好记录,按期提出书面报告。稽查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更正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稽核工作内容
    1、稽核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核算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会计工作质量是否做到规范化。
    2、稽核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其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3、稽核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在正常或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常理,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原理和原则。
    4、审核各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备。
    5、审核实物资产增加、验收、存储、发出、消耗、损失、结存等手续是否齐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帐物是否一致,帐表是否相符。
    6、稽核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会计资料是否如实地、恰当地说明和反映了它旨在表现的经济活动。
    7、经常核查各岗位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8、稽核会计凭证是否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运用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对帐簿启用、记录要进行抽查,看其是否符合记帐规则,各种报表是否符合制度的编报要求。审核凭证、帐册、报表之间是否一致。
    第四十五条 稽核人员对稽核事项及相关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财会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第四十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保管其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主办会计保管。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十九条 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职责应当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票据、空白凭证的购领、保管、使用、监督、校核等职责应当相互分离、相互监督。资产清查的组织、检查、问题处理、帐务处理的职责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第十三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批报由中心主任实行一支笔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五十二条 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中心副主任审核并签名,由中心主任批报。无上述审批手续,出纳不得支付款项。
    第五十三条 对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须提请中心主任室研究决定。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五十四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为暂行稿,试行后由中心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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