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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廉洁纪律规定

    一、廉政纪律的“十不准”规定
   1、不准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赠送的礼金,包括商场、超市购物券,汽油票,电话充值卡,美容、健身卡等有价证券和各种消费卡。
   2、不准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赠送的烟酒、装饰品、高档服装、保健滋补品等礼品,以及米、面、油、茶、鸡蛋、水果、螃蟹、龙虾等各类农副产品。
   3、不准接受或参与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名义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任何受益活动。
   4、不准向基层、企业及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索要任何钱物。
   5、不准到企业、科研院所或其它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报销个人或处室的任何消费单据。
   6、不准委托、暗示或交待任何下属单位或与工作相关的单位和团体办理个人事项。
   7、不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 、其他亲友收受与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与其它消费活动。
   8、不准机关各处室或任何个人为单位及领导代收和分送任何礼品、礼金等。
   9、不准以处室或个人名义向厅领导赠送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
   10、不准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等任何不健康活动。
   二、收受礼品、礼金的处理方法
   11、凡遇有馈赠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消费卡及农副产品等,应当面拒绝,并对送礼者作出批评。
   12、对无法拒绝或退回的农副产品,一律上交局机关处理。
   13、对无法拒绝或退回的贵重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消费卡等,一律上交局纪检组统一处理;礼金也可上交廉政账户。
   14、凡替局领导代收的礼金、礼品,由代收者负责退回处理。
   15、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参加的局外宴请活动,是处室成员的应该报告处室负责人,是处室负责人的应该报告局分管领导。
   三、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任何违反廉政规定之一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6、事后能积极清退,或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者,不予追究责任;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廉政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支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7、处室成员违反廉政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处室负责人应向局纪检组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18、处室负责人及处室成员违反廉政规定,分管局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向局党组说明情况。
   19、对经发现仍有向局机关送钱送礼且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纪检组负责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20、局纪检组加强对全局机关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局机关对廉政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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