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现就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一)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实现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革命日新月异,自主创新能力成为科技竞争的核心和产业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握全局、放眼世界、面向未来,相继作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的重大战略决策。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十五”期间,全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科技综合实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科技投入明显不足,企业尚未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创新平台建设滞后,创新型人才缺乏,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战略举措来抓。对此,全市上下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意义,并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盐城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行动,为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撑。
(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指导原则。推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就是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实施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为基础的发展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重点及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提高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坚持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和产业为目标,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与跨领域的技术集成;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创新项目研发、创新人才培养与创新体系建设;坚持以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相结合,不断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坚持开放配置资源,全方位、主动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有效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盐城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
(三)“十一五”时期,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目标。全面实施《盐城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力争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提高,市、县(市、区)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比例不低于3%、2%;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取得重大进展,专利授权量达3000件,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年产值达500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25%左右;建成一批苏北领先的科技基础设施,培养和凝聚一支高素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基本建立起科技资源开放配置、共享、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区域自主创新体系;工业、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45%和60%左右。
二、加快产业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推进我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要划出专门区域,以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使高新区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地、造就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培育基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在产业领域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装备制造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在优势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产业群。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汽车及零配件、纺织机械、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加快产业聚集,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努力把盐城建设成为沿海汽车城和生态化工生产基地、清洁能源基地。
(五)积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机械制造、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打造传统产业发展新优势。“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投资将达2500亿元左右。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发挥我市海洋优势,加快海洋开发,加强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培育海洋滩涂支柱产业。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培植星火龙头企业,大力推进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六)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大力推广应用信息化辅助设计、制造系统,实现生产过程数字化和自动化,提高产品设计制造水平。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实行网上交易,拓宽营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积极推进高消耗、高污染行业信息化改造,大力推进节能、节材、节水等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和生活模式。积极推进管理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整体水平。
三、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
(七)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八)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九)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十)对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科技创新补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十一)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市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对国家、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市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十二)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产品开发
(十三)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要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协作,继续举办三年一次的科技成果交易会,每年有重点地引进一批科技成果。推进教育科研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高校,重点抓好盐城工学院、盐城师范学院建设。
(十四)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市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强化资金管理,由财政和科技部门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资金(基金)的引导作用。
(十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省市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十六)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高新技术产品及新产品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主要载体,鼓励企业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新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选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产业导向、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的“盐城市优秀专利新产品”,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五、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八)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九)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市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六、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二十一)积极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或离岗等方式,走出去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吸引市外科技人员来盐开展科技创业,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的科技企业家。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多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参与科技创业。
(二十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作为评价重点。
(二十三)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四)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五)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至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十六)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七、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七)支持保险公司在盐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八)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二十九)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资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并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初创公司,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鼓励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采用股权置换、收购等方式举办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返程投资。鼓励我市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
八、加大科技投入
(三十一)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市、县(市、区)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安排要达到当年财政支出的1.3%以上,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市、县(市、区)分别不低于3%、2%。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三十二)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要按规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
(三十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十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六)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市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十、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三十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高新园区集聚,加快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软件产业园建设,努力使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成为我市最重要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及扩散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
(三十九)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省、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四十)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积极创办各类科技孵化器,对经认定合格的在孵企业,除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外,将另行制订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四十一)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础设施,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运行经费10万元以上。
(四十二)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四十三)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或授权进行补助,对优秀专利成果和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以及专利诉讼补贴等。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四十四)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将给予奖励。
(四十五)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四十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科研机构、高校、中专院校和政府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四十七)加强各级各类政府资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承担项目研发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的论证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数量、质量和实施效益作为项目结题依据,进行专项监督和管理。
(四十八)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应经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四十九)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鼓励企业建立产品专利数据库,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十二、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十)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盐城市“11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设一支自主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成果优秀、社会贡献显著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加快我市“两个率先”步伐、推进创新盐城建设奠定坚强的人才基础。设立盐城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两年一评,每次突出贡献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五十一)用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市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五十二)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五十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十三、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五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任务列入干部任期考核目标,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实施《盐城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认真落实我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实施细则,保证落实到位。要通过在党校开设科技创新方面的课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科技培训,切实提高科技管理能力。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战略意义,大力宣传自主创新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参与创新、人人支持创新、人人推动创新的社会氛围。
(五十五)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增加财政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力争达到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大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方法。大力弘扬“诚信、务实、开放、创新”的时代精神,大力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风尚,大力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实践活动,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五十六)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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